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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如何認定 報稅別漏掉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如何認定基金、TDRETF是否列入海外所得,必須以註冊地、境內外交易等條件判斷。以基金為例,投資人申購基金,假如是在國內註冊發行,在贖回時的受益憑證所得,屬於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國外註冊發行,配息與贖回的交易所得,則被認定為海外所得。高額海外所得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

 最近幾年由證交所推動的TDR(台灣存託憑證),則分兩部分:該檔TDR在境內買賣交易的獲利部分,屬於境內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有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若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收益,都屬於海外所得。

此外,若投資來台上市的香港ETF,例如:恆香港ETF、寶滬深ETF、恆中國ETF等,因為配息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將認定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在證交所買賣ETF則是交易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免稅。

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自9911起,因投資取得上述所提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海外所得申報認定上,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在折合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話,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要注意的是,「大陸地區」所得並不屬於海外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一同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