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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制度轉變 版權融資有譜

  

在動產擔保的革新方面,台灣已經落後了, 2005年日本就訂立動產債權讓渡特例法,2010年6月韓國就公布了動產債權擔保法,美國小型企業融資的七成來自動產擔保取得。雖然現在台灣允許動產擔保,但銀行承作的數量太少,一年商標只有100多件,專利更少,不到100件。
 
經建會已經完成動產與債權及智慧財產權擔保法修正草案,已公布在經建會網站,目前正在徵詢各界意見,並在近期內報行政院。完成立法後,技術、未來的智財權、未來的應收帳款等動產,可以抵押借款。有關人員表示,這是融資制度的轉變,這改變將促成租賃公司發展,也將為新興產業注入資金。
 
新興產業很多是沒有不動產的,無法靠不動產抵押融資,文創產業尤然。國外的新興產業可以靠技術取得融資,但在台灣卻無法用技術取得融資。就像不動產設定抵押一樣,可以登錄抵押的額度和順位,動產也一樣可以。
 
生技產業是燒錢的產業,除了創投之外,已較成熟的研發成果可以作為擔保品融資,不必為找新的股東投資而發愁。譬如魏德聖在籌拍《賽德克.巴萊》時籌資困難,根據新法,可以拿該片的版權、未來銷售收入作為擔保品,向銀行或租賃公司融資。其他的個人工作室、藝術家也可以用未來的作品抵押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