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條例

青年創業貸款係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承辦之政策性優惠低利貸款,配合全國最低放款利率(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機動利率+1.45%),協助輔導有理想、抱負之青年締造事業高峰。本項低利貸款係以公司為創業主體,並針對各申請股東提出貸款申請,有志青年可以善加利用此管道,邁向成功之途徑。以下就向政府申請創業貸款的有關規定擇要說明,期求好的開始奠定成功的基礎。
一、依現行青年創業貸款法規之規定,從事農工生產事業者,每人最高可貸四百萬元,從事農業而無農牧登記證者或從事服務業者,每人最高可貸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佔一百萬元,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辦法,送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倘有二人以上擬共同經營同一事業,則申貸人最多以十人為限,聯貸總額最高為一千二百萬元。
二、申請貸款條件:
  (一)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工作經驗者。※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可辦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
  (二)     中華民國國民設有戶籍者。
  (三)     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三、申請創業資金輔導,除需符合前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 件規定:
 (一)  個人條件: 
1.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且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有其他任職情事者。
2.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需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3.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但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
4.夫妻共創同一事業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其出資額可合併計算。
  (二) 事業體條件:
1.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原始設立之登記﹝公司組織者,以公司執照為準,製造業以工廠登記為準﹞未超過三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之事業為限。
2.申請人﹝等﹞其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3.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申請人所應具備之條件,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 申請單保:
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抵押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同一事業申貸案件應覓具妥實保證人二人連帶保證。承辦銀行得主動或應申請人之請求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送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事業體負責人以外之創業青年申貸案件,負責人應連帶保證,免另覓保證人。如事業體負責人提出申請時,應另覓保證人一人。
前項無擔保貸款之保證人資格須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 信用良好其不動產淨值在申貸金額等值以上,並經承辦銀行調查屬實者。
2. 信用良好有代償能力:
在公教機關(構)或公營企業單位服務之人員,其每月固定收益三分之二應達借款人每用應攤還本息以上,在民營企業單位服務人員,應在該企業服務一年以上,其每月固定收益之二分之一應達借款人每月應攤還本息以上。
第二項之保證人資格經徵信,保證能力有不足者,承辦銀行得請求申請人增提保證人。 

四、申請創業貸款,應填具創業計劃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政府承辦銀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