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保與企業投保之節稅功能

 上官涵清

行政院退輔會講師
台灣大學國際關係碩士

人壽保險是現代人最佳的投資工具與理財管道之一,其不僅提供個人及家庭經濟上周全之保障,更為一重要的節稅管道。近十年來,隨著理財資訊之發達及壽險從業人員素質之大幅提升,保險之「節稅」功能始受到廣泛注意。在本文中,作者將以相關稅法及實例,說明個人投保與企業投保之節稅功能。

公司保險的產品種類相當多,包括員工意外險、團體意外險、火險、產物險等等,若企業主能有效掌握投保的優點,非但有穩定員工心理的作用更能替企業節省不少稅務費用。

前 言:
人壽保險是現代人最佳的投資工具與理財管道之一,其不僅提供個人及家庭經濟上周全之保障,更為一重要的節稅管道。在過去,一般的投保者多數僅留心於保險之「保障」功能,近十年來,隨著理財資訊之發達及壽險從業人員素質之大幅提升,保險之「節稅」功能始受到廣泛注意。在本文中,本人將以相關稅法及實例說明個人投保與企業投保之節稅功能。

一、個人投保之節稅功能

有關個人投保之節稅功能,運用最普遍的,是為所得稅法、贈與稅法、遺產稅法、及保險法之適用,試舉法令及實例說明如次:

(一)每人每年二萬四之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2萬4千元部份,可作為列舉扣除額。(健保費比照辦理)」。
一般而言,適用範圍最廣者即為此項節稅功能。設若李先生夫婦採列舉扣險額合併申報所得,其扶養親屬共三人(父、母及年滿十四歲的子女一人)則其可利用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之扣除額(含健保費),共可扣除12萬元,若其所得稅率為13%,則每年共可節稅120000元513%=15600元,反之,若其未善用此扣除額,而採用標準扣除額63000元,則損失了7410元。
<註>(120000-63000)513%=7410的稅款。

(二)每人每年100萬元以內之贈與免納贈與稅:
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100萬元不必課稅」。是以為人父母者,夫妻二人每年共可免稅贈與子女共計200萬元,其可利用此200萬現金為子女購買以子女為受益人之儲蓄險,不僅可保值、增值、更可適用保險滿期金不列入所得計算(所得稅法第四條)之規定,合法轉移一筆可觀的免稅現金與子女。

(三) 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均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另保險法第112條亦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適當的保險規劃,可以協助吾人將畢生辛勞之結果完整地移轉給下一代。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以在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前項規定納稅期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1次抵繳。」

依現行法令,遺產淨值在一億元以上者,即應課以50%之稅率,相信任何人都不希望留給子女的是一筆"打了對折"的錢,更令人感到雪上加霜的是,假如遺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鉅額的稅款,那麼子女就必須變賣資產以應付稅項。由於保險金之給付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計算,因此吾人建議購買增值型的終身保險以預防通貨膨脹問題並保護資產。

例如:
45歲男性每年僅須繳付1733600元(733600’20=34672000)20年後共繳34672000元於20年後創造出一億元身價保險也不啻為創造現金之最佳管道。

二、企業投保之節稅功能

(一)企業投保團體壽險既可節稅兼顧員工的福利
透過團體壽險提昇企業形象,並兼具節稅功能對於企業主而言,良好的福利,應是留住人才,為企業提昇競爭力的方法之一,此外,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之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公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對於企業主而言,由於保險費和薪資均為營業費用,故可降低課稅所得額,進而節省稅賦25%,產生節稅功能。

(二)透過股東互保,保障自己和合夥人
隨著合夥事業之經營大行其道,企業之穩定性亦相對受到考驗,設若甲、乙、丙三人合資經營一事業,由於獲利不匪,股東們各擁鉅額資產,如其中某甲身故,其繼承人於遺產稅繳交之壓力下,不得不變賣股權以變現,而乙、丙又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而無法將股權全數購入,則股權勢將流入外人之手,相信其亦非甲所樂見。
如果採「股東互保」,以企業或當事人為要保人,將保費按股數比例分擔,以股東家屬為受益人,採協議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後即視同退股或以之繳納遺產稅,以防止股權分散,當不失為維持企業經營形態最佳方法。

三、結論
俗話說得好,「創業艱難,守成不易」,以保險來作為理財之道,可以幫助每一個個人和家庭達到節稅的目的,資產的移轉更需經過事前精心的規劃,納稅是全民應盡的義務,透過保險來節稅,是現代人必備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