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 創業初期常見的法律問題

 許多人在創業初期忙得暈頭轉向,實在是無暇去顧及什麼法律問題,但是你可要注意法律可是沒有假期的。不論是行號或是公司在法律上皆視為法人,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的規範。法律地雷無所不在,以下例說明經營企業時會有法律上的風險,尤其擔任企業負責人時必須要特別注意:

(1) 公司或行號未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但已經開始營業:此時依公司法第十九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2) 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依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於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給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未經他人之同意,擅自以他人名義作為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例如某甲與友人籌資開公司,其明知某甲之妻未同意作股東,卻利用其妻出國期間對外佯稱她已答應,並將寄放於被告之身分證、印章,用以偽造設立登記之私文書,此時便觸犯了相關法條。設立公司找股東時,必須徵求每個人之同意,對方必須確實了解知道是要出任公司的股東。

(4) 製作不實的扣繳憑單:稅法規定「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個月、易科罰金300元」。若為不實的扣繳憑單以詐術來逃漏稅捐還可能會觸犯商業會計法、刑法216、215犯偽造業務上製作文書罪。稅稽法47條規定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將納稅義務人納稅的責任轉由公司的負責人代為受罰。

(5) 在公司內部電腦使用非法電腦軟體:此種行為觸犯著作權法91條第一項罪名,擅自以重製方法侵犯他人著作權,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罰金。國內就有美國商業軟體聯盟取締侵權著稱,主要打擊專業盜拷、電腦硬體銷售者應消費者要求為消費者灌軟體、企業內部非法使用盜拷軟體。企業負責人千萬不要以為大家都這樣不會出事情,但一旦發生了,後果卻是不堪設想。

(6) 勞資糾紛:在公司實際運作上,公司與受雇員工常常會衍生出的薪資、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等相關糾紛:1 . 薪資內容應明訂,不要潦草以月薪計,而員工的工作內容也應書面記載清楚,以員工工作完成的內容來計薪比較沒有爭執。 2. 若員工之工作內容有涉及到著作權之部分,應於聘僱契約中明訂著作權之歸屬。 3.. 在聘僱契約中約定不能兼差、要保守營業秘密等,或離職後競業禁止。但實務上來說若是資方單方面的約束受雇員工,且並未提供對價之補償,若有紛爭訴諸仲裁時,主管機關會認為競業禁止約款是一種違反憲法上受雇者工作權的約定,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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