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公私法人團體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中企(八八)一字第五九六九號函發布
一、為以補助方式鼓勵公私法人團體,主動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要件之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自發性辦理之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
(二)不屬於本處當年度施政計畫中之委辦計畫實施之活動。
(三)與本處業務方針性質相符之活動。
(四)屬本處已通過預算編列有補助經費之業務範圍內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如下:
(一)相互合作之推動。
(二)人才之培育。
(三)中小企業之國際化交流。
(四)中小企業有關之國內外研討會。
(五)其他關中小企業之創新或健全發展事項。
四、本要點所補助對象為非營利之本國公私法人團體。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依本處專業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標準編列;補助活動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差旅費。
(三)業務費。
(四)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惟不包括管理費)
六、每一補助案件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得依活動性質經「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數,明訂於補助活動申請須知。
七、申請補助,應備下列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案件補助款未達五十萬元者,為提工作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含其他機關補助款),並說明補助款補助事項及運用情形。
(二)申請補助款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預期成效。
4.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6.經費預算及自籌配合款(含其他機關補助款)。
7.以往執行成果。
八、申請補助案件應由主辦組室就計畫內容、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進行初審通過後,再由主辦組室召開「本處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由本處副處長(或主任秘書)擔任主席,專家學者及各組室主管為委員,就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進行複審(全額補助案件需有全體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上同意方得通過),複審通過後,陳請處長核定。但申請補助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由主辦組室初核後會簽政風室、會計室後陳報處長核定。
九、受補助團體應依法令本處同意函規定項目執行及有效運用,如有違反,本得收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加計利息,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十、受補助法人團體對本處撥付之補助款項,應設明細帳處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團體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定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處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團體,應予配合,不得拒絕。但領受公款補助之公私法人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處核轉各該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同一補助案件同時受其他機關經費補助者,受補助法人團體應於計畫書送審時製作收入來源明細表,並應於結案時檢具收支明細表、領據及支出分攤表等送本處核銷。補助案件之審計查核,除本要點規定外,適用相關之法令規定。
十一、有關本要點之補助活動申請須知,由本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