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項目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海外投資貸款)

對象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一、以外匯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者。二、以國內購進或自行生產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者。三、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者。四、以借貸方式對外投資者。

貸款額度

以主管機關核准(備)對外投資金額之八成為限。每一申請人累計最高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期限

貸款期限視投資資本回收期決定,並以不超過十年為限。 以上各項貸款期限得視廠商實際需要給予適當寬限期。 

利率

依「中國輸出入銀行中長期出口貸款、短期出口貸款、一般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及海外營建工程貸款利率規定」計息。 

償還辦法

利息部分為每三個月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  

經理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02)23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