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之相關建議

2005/02/02 經濟日報

財政部長林全日前表示,將在未來一年提出所得稅最低稅負制的改革方案。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精神,是讓具有高所得、卻於正常稅制下享有低稅負或零稅負的納稅義務人,於課稅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相關規定調整後,仍可能須負擔基本水準的所得稅負。

依美國現行相關法規,最低稅負制(即alternative minimum tax,簡稱AMT)與正常稅制為併行的制度,企業每年仍應先行計算正常稅制下的課稅所得及所得稅,再依最低稅負制調整以計算最低稅負,兩者取其高者,即為企業當年度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已於美國實施多年,我國於引進該項稅制並參考他國經驗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 避免稅制過於複雜

美國AMT稅制對於正常稅制課稅所得的調整,係採行改變機器設備折舊計算方式(年限、折舊方法調整)、消極性所得與費用是否認列,及部分免稅所得加回課稅等方式。然因調整規定過於複雜,時常造成徵納雙方於計算AMT課稅所得的困擾與爭議,並增加遵循成本。我國於引進類似制度時,應秉持最低稅負制係以正常稅制為根本的精神,於課稅所得調整上盡量避免其複雜度(例如另行訂定一套設備折舊年限)及主觀認定上的模糊空間,使稅制適用的不便性與徵納雙方間之爭議皆能降至最低。

二、 繳納之最低稅負應可於未來抵繳正常稅制下應納稅額

正常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下計算出來的所得稅負不同,於本質上係屬時間性差異,故於未來年度企業獲利成長,須繳納正常稅制下計算出來較高所得稅時,應准允以其先前年度繳納最低所得稅加以抵繳。政府實施最低稅負制,係考量各該年度及全體納稅義務人間之稅負平衡,使正常稅制下因享有租稅優惠而稅負偏低或無稅負獲利企業,仍能於相關年度分攤最低水準的租稅負擔。政府於考量財政平衡時,亦應體認最低稅負之預付性質,若無相關抵繳規定,將使企業於面臨正常稅制之稅負外,尚須於實質損失或低所得年度負擔最低稅負,等同於變向調高稅率及降低政府對企業虧損風險之分攤,對於企業營運成本及風險之增加將有相當不利之影響。

政府在面對過當租稅優惠所造成稅基侵蝕的現況,提出最低稅負制的改革方案為因應,但在可能面臨各項租稅優惠與最低稅制同時存在情形下,如何解決納稅義務人於適用上的困擾與維護對原有租稅優惠規定的信賴保護,徹底檢討現行特殊對象別的租稅獎勵措施,應是政府於引進新稅制前必須審慎評估之處。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