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開發基金)

項目

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五期)(開發基金)

對象

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民營企業

用途

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前項所稱污染防治設備係指為防治有關廢(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音、振動、輻射或其他污染所需之各項設備與設施,包含必要之土木設施,惟不含購置土地、廠房建物,且該等設備須於投資計畫執行時或計畫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貸款額度

每一貸款計畫限向一家銀行申請,惟接受申請之銀行亦得以聯貸方式辦理。貸款額度一億元(含)以下者,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八成,超過一至五億元(含)部份,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六成,超過五億元以上部份,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四成。每一申請人核准適用本貸放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億元。

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利率

一、按交通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五個百分點計算,如交通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應即日隨同機動調整。二、九十一年起新核貸案件貸款利率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二.一七五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利息按月計收,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經理銀行

交通銀行(02)23613000